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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69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69號

原告
陳惠敏
被告
大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台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而被告設址在臺北市中正區,有原告民事起訴狀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見本院卷第11頁、第59頁)在卷可稽,且原告亦經本院詢問後,未陳明其等勞務提供地係在本院轄區,並聲移轉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卷第55頁),依首揭勞動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蘇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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