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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51號

公司解散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謝佳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51號

聲請人
傑莉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國鈞
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相對人
斯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聖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司解散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傑利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傑莉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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