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5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51號
- 聲請人
- 傑莉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國鈞
- 代理人
- 薛銘鴻律師
- 相對人
- 斯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聖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司解散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傑利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傑莉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