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他字第13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他字第133號
- 原告
- 陳芊妤
- 原告
- 代理人(法 楊智全律師扶律師)
- 被告
- 台易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福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肆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2日,以本院108 年度救字第8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嗣該事件迭經本院108 年度勞訴字第93號判決,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共為新臺幣(下同)3 萬6,4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故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000 元(計算式:1,000+3,000=4,000 ),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