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他字第16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他字第164號
- 原告
- 陳傳鵬
- 被告
- 和超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岩澤劍太郎
村口和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柒元。
理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工資等訴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嗣該事件經本院107 年度勞訴字第121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9。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 萬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522 元,原告已繳納其中1 萬8,275 元,是原告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1萬247 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