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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他字第199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他字第199號

被告
宏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繼圖

上列被告與原告梁雨詩等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叁元。

理由

一、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資遣費等訴訟,依前開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3分之2。嗣該事件經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74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一G欄位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8,450元,原告已繳納其中6,557元,是原告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11,893元,依判決諭知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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