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他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他字第204號原 告 蔡振欣 被 告 英商英視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雪柔(Cheryl Robinso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肆仟肆佰捌拾元。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工資等訴訟,依前開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3 分之2 。嗣該事件經本院109 年度勞訴字第4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8,餘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8,3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原告已繳納其中3分之1即2,240元,是原告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4,480元,依判決諭知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由被告應負擔之。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