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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他字第55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他字第55號

原告
陳來福
被告
優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健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叁拾捌元。

理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退休金等訴訟(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77號),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1,168,000元及薪資119,176元。其中薪資請求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嗣該事件經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77號判決,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7,176元,原告已繳納裁判費用13,133元,其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638元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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