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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他字第90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他字第90號

原告
王亮霏
原告
曹偉哲
原告
鄭瑋萱
原告
王仁霈
原告
張舜智
被告
歐邁生物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亞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遺費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叁元。

理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歐邁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提起給付資遺費等訴訟(本院108 年度勞訴字第90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嗣該事件經本院108 年度勞訴字第90號判決,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2,506 元,應繳納之裁判費為7,270 元,原告已預納裁判費5,507 元,其裁判費尚有1,763 元暫免未為繳納,依判決主文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如主文所示數額之裁判費用。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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