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3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2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燕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七二七海鮮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勝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