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7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75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廣進即泉盛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聖淳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洪文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且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另聲請選任相對人即債務人聖淳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之必要、以及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洪文華之繼承系統表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29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109 年10月8 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又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文華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洪文華已於民國109 年6 月2 日死亡。是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