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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77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7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國富即高登企業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棋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叁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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