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0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0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泓凱企業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琮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富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葉建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介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