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19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19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南光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全得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吳嘉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44,928 元,及自民國109 年7 月6 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日以百分之0.1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