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03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03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米蘿實業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張嘉恕
- 即債務人
- 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張文華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陳月鶴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曹永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3,000,000元,及自民國109 年7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2計算之利息,暨自109 年8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米蘿實業有限公司、張嘉恕、張文華、陳月鶴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492,773 元,及自民國109 年8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47計算之利息,暨自109 年9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