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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03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03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米蘿實業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張嘉恕
即債務人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張文華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月鶴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曹永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3,000,000元,及自民國109 年7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2計算之利息,暨自109 年8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米蘿實業有限公司、張嘉恕、張文華、陳月鶴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492,773 元,及自民國109 年8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47計算之利息,暨自109 年9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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