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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19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19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鉅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奕山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朱益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0,1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2 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1 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 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查聲請人所請求自民國109 年10月29日起至第三人亞宙數位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遷出登記之日止,按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900 元之租金,屬將來給付之請求,依前開說明,聲請人僅得請求至聲請時止未依約繳納之費用。準此,聲請人該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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