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19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19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鉅航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奕山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朱益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0,1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2 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1 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 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查聲請人所請求自民國109 年10月29日起至第三人亞宙數位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遷出登記之日止,按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900 元之租金,屬將來給付之請求,依前開說明,聲請人僅得請求至聲請時止未依約繳納之費用。準此,聲請人該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