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8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85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品妤即八芝蘭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45,182 元,及自民國109 年9 月22日起至民國110 年3 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 年3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45 計算之利息,暨自109 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