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5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5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新鮮人秘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家豪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戰國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尚能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釋明對債務人林尚能有債權存在之文件、經合法催告退款之證明文件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1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109 年2 月14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