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44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穎璉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藍欽城 人 一、債務人穎璉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肆仟捌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穎璉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藍欽城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