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6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文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宏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信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叁萬柒仟叁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