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9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97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敏志畜牧場 法定代理人 廖敏志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華元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債權人於民國109 年3 月27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500 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