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16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正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烱勳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冠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叁萬貳仟柒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正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陳勳、陳冠儒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動用申請書,借款金額為1,600萬 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2年8月6日至107年8月6日止,嗣陸續申請展延及寬限期六個月(證物一~四),利率依年利率1.47%(依年利率0.625%加郵政儲金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目前為0.845%,證五)計算,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 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等竟於108年9月6日即未 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前揭契約書一般條款第六條第一項第一、十二款之約定借款已到期,迭經催討,迄今仍有1,432,741元(證六)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據: 委任狀 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 二、動用申請書影本。 三、申請書(展延)影本。 四、申請書(寬限)影本。 五、郵政儲金利率表(年息)。 六、放款帳卡。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正瀚科技)掃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