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60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60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南港軟體工業園區二期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模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富而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麗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如附表(一)、(二)所示金額,及如附表(一)、(二)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