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69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69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日茂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資智
- 代理人
- 朱柏璁律師
- 代理人
- 江明軒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佩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生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請求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