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6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69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茂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資智 代 理 人 朱柏璁律師 代 理 人 江明軒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佩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生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請求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