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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96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96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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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美伶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李宜庭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姚可浩

一、債務人李宜庭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叁萬零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貳萬壹仟零玖拾玖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李宜庭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姚可浩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請求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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