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12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機場捷運營業所 法定代理人 岡一郎 代 理 人 黃千芸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活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翼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