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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56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562號

聲請人
宏邦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良堅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T48;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 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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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5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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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新臺幣)│ 本  票  號  碼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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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石雪卿            │宏邦房屋仲介股份有│107年11月27日         │        未記載        │5,000,000元     │CH6053661       │
│  │                  │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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