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6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647號聲 請 人 久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已簽名或蓋章之票據,未記載發票年月日及金額或欠缺其中之一而遺失時,不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公示催告(最高法院68年度第1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三)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執有如附件所示之票據,因遺失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票據,既未依票據法第125 條第1 項第7 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本文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即非「證券」,自不得依上開法條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