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司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9 日
- 當事人鮑馬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104號聲 請 人 鮑馬汀(Martin Bahr) 相 對 人 新加坡商威爾派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鮑馬汀(Martin Bahr) 保 管 人 陳瑋倩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陳瑋倩為新加坡商威爾派特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所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新加坡商威爾派特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次按外國公司應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公司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觀諸同法第380 條第2 項後段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係相對人新加坡商威爾派特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除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外,並向本院聲請指定陳瑋倩為如附件所示各項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董事會決議錄、同意書、簿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呈報清算完結,業經本院准予備查,聲請人係新加坡商威爾派特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指定陳瑋倩為簿冊文件保管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