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司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146號聲 請 人 黃芯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呈報相對人晧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7日通知補繳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聲請人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繳費狀況查詢單附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