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司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18號聲 請 人 唐祥華 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又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十日前為之,公司法第326 條第1 項及第2 項亦有明文。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復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呈報相對人晶華優越科技洗衣股份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未附具股東名冊、選任監察人(依公司法第217 條之1 規定行之)、監察人審查清算人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等資料,經本院限期於7 日內補正,並於民國109 年2 月12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自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