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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司字第223號

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223號

聲請人
陳玉芳
相對人
理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陳玉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理義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陳玉芳為相對人理義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所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理義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等呈送在案,經指派陳玉芳為該公司清算人,及指定陳玉芳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並徵得陳玉芳之同意,為此聲請指定陳玉芳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簿冊保管人同意書及簿冊保管文件清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9 年度司司字第222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內聲請人所提文件等查對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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