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8 日

  • 被告
    鍾秀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8號債 務 人 鍾秀萍 代 理 人 陳昌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4條之1、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消債更字第185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卷第4 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有薪資收入及每月鍾麗萍還款合計約3 萬5,000 元,有債務人提出之薪資明細表在卷足憑(見108 年度消債更字第185 號第50、167 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 個月為1 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 萬5,200 元,總清償金額109 萬4,400 元,清償成數為58%。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及還款所得外,名下尚有已變更要保人之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見本院卷第88頁)存卷可考。其中相當於保單價值之預估解約金總額分別為1 萬0,443 元及1 萬2,025 元,合計2 萬2,468 元,債務人願提供等值現金,於更生方案第1 期至第72期每期增加清償313 元,合計2 萬2,536 元(計算式:(10,443+12,025)÷72=313 ),以增加更生方案總 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125 萬4,204 元,扣除必要支出41萬1,378 元後餘額84萬2,826 元,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每月必要支出為1 萬8,717 元,扣除健保費447 元,其個人必要支出為1 萬8,270 元,低於內政部公布臺北市110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 倍之2 萬1,202 元,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 ㈢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收入3 萬5,000 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後餘額為1 萬6,283 元,已將其中逾9 成之1 萬4,887 元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且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債務人更願提出相當於九成保單價值之等值現金313 元分期清償,每月共清償1 萬5,200元,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附表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共計清償72期│ │ 。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配金額欄位所示。 │ │2.債務總金額:188萬4,640元。 │ │3.清償總金額:109萬4,400元。 │ │4.總清償比例:58%。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每期可分配金額 │ ├──┼────────┼────────┼───────────────┤ │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223,041 │ 1,799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66,818 │ 53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103,394 │ 8,899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4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337,387 │ 2,721 │ │ │ │ │ │ ├──┼────────┼────────┼───────────────┤ │ 5 │大同當舖 │ 114,000 │ 919 │ │ │ │ │ │ ├──┼────────┼────────┼───────────────┤ │ 6 │黃志魁 │ 40,000 │ 323 │ │ │ │ │ │ ├──┼────────┼────────┼───────────────┤ │ │ 合 計 │ 1,884,640 │ 15,200 │ ├──┴────────┴────────┴───────────────┤ │參、補充說明 │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 │ 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 │ 款項之作業。 │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 │ 期應順延一期。 │ └────────────────────────────────────┘ 附表二: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