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2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6 日

債務人
仲韻卉(原名:仲淑蘭)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債務人間請求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所為之認可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債權人欄「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