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韓莉紛即韓麗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8號 債 務 人 韓莉紛即韓麗芬 代 理 人 張嘉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及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韓莉紛即韓麗芬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9 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裁定自民國109年9月18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見本院卷一第4頁)在卷可 參。又債務人自陳有固定所得等情,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第1至71期,每期 清償新臺幣(下同)11,925元,第72期清償11,943元,總清償金額為858,618元,清償成數約為7.94%。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 (一)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有國泰人壽保單1份、南山人壽保單2份,前開保單預估之解約金分別為1,379元及27,638元、57,042元,合計86,059元 ,而債務人願意就上開財產提撥相當9成77,454元之金額納 入更生方案,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而債務人聲請前2年 間可處分所得715,869元扣除必要支出449,280元後,僅剩餘266,589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858,618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 (二)再者,債務人自陳其係在易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每月領有薪資收入32,000元,每月勞健保費分別為732元、493元,有每月薪資單影本在卷可證(見本院卷二第頁第113至121頁)。佐諸債務人現居住於新北市汐止區,有租賃契約影本為證,債務人陳報每月生活支出費用數額為18,720元,未高於110年度新北市最低生活費用之1.2倍即18,720元,尚屬合理。衡以依同條例第64條之2規定之生活費標準等情,上開 數額堪認已節制其生活程度。至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費用,得由其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 (三)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收入為32,000元,業如前述,扣除勞健保費及必要支出後,餘12,055元【計算式:32,000-18,000-000-000=12,055】,債 務人提撥約9成之數額10,849.5元,以72期清償,合計總數 額為781,164元,用以履行更生方案。且就法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時債務人所有之財產,另提撥相當約9成之金額即77,454元納入更生方案以增加債權人受償金額,合計總清償數 額為858,618元【計算式:77,454+781,164=858,618】,分7 2期清償,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同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 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每期在當月15日給付。 1.第1期至第71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1,925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一)所示;第72期清償11,943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二)所示。 2.債務總金額:10,813,174元。 3.清償總金額:858,618元。 4.總清償比例:7.94%。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第1至71期: 每期可分配金額(一) 第72期: 每期可分配金額(二)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24,036 1,460 1,462 2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5,053 954 955 3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6,175 316 316 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99,894 1,765 1,768 5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32,459 477 478 6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0,111 320 320 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14,412 1,890 1,893 8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6,160 150 150 9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73,184 522 523 10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63,631 511 512 11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033,185 1,139 1,141 12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36,664 591 592 13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001,941 1,105 1,107 14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149,913 166 166 15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237,577 262 263 16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68,779 297 297 合計 10,813,174 11,925 11,943 參、補充說明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還款金額×債權比例(以小數點後相對較大者進位)。 三、按期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款。 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