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8號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白雨禾(原名:白維) 代 理 人 李國龍 異 議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異 議 人 即 債權人 洪建全 債 權 人 巧達資產管理顧問公司 債 權 人 嘉誠當鋪 債 權 人 金昱當鋪 債 權 人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權 人 杰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俊新 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公告之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八日公告之債權表中關於相對人即債權人巧達資產管理顧問公司、嘉誠當鋪、金昱當鋪、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應予剔除。 其餘異議均駁回。 債權人洪建全請求選任管理人或監督人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復為同條第2 項所明定。 二、異議人異議意旨略以: (一)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異議意旨略以:債權人洪建全、嘉誠當鋪、金昱當鋪、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債權證明及資金往來流向證明,其債權應予剔除等語。 (二)債權人洪建全異議意旨略以:債權人嘉誠當鋪、金昱當鋪、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杰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巧達資產管理顧問公司未提出債權證明及資金往來流向證明,縱有提出本票,不能因簽本票及認為債權存在,其債權應予剔除,爰聲明異議云云。又本件有協助債務人擬定更生方案之必要,聲請選任債權人洪建全為本件監督人或管理人等語。 (三)債務人異議意旨略以: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定車貸之擔保品車輛因不堪使用,交威森汽車拆解,車輛已無殘值,此筆債務應屬無擔保債務。又債權人嘉誠當鋪已清償完畢、金昱當鋪已將債務人所有之車輛車號0000-00 售予他人,是此筆債務已清償完畢。另杰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已清償39萬元,卻陳報178 萬1,952 元顯然有誤,其超過債權應予剔除,爰聲明異議云云。 三、經查, (一)債權人嘉誠當鋪、金昱當鋪當鋪部分,本院裁定開始清算後,相對人逾申報債權期間未申報,且無不可歸責事由,故本院逕依債務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將債權人嘉誠當鋪新臺幣(下同)21萬元及金昱當鋪6 萬元之借款債權列入債權表中。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8日將異議狀轉知,命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陳述意見,仍未具狀說明或提出對債務人之債權證明文件(見本院卷第129 至131 頁),異議人等之異議有理由,其債權應予以剔除。 (二)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因本件債權表依債權人陳報為有擔保債權而製作,如要陳報為無擔保部分,如有不可歸責之正當理由,債權人至遲應於同年3 月15日前陳報,惟債權人並未陳報無擔保債權部分,自不得列於債權表,揆諸上開規定,債務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洪建全部分,因已提出借款契約及匯款資料為債權證明文件(見本院第88至90頁背面),是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巧達資產管理顧問公司部分,雖已提出本票裁定及本票裁定換發之債權憑證等(見本院卷第31至36頁、161 至162 頁背面),惟經本院轉知後未能提出借據或匯款等資金流向證明資料,基於票據無因性,債權人均迄未提出任何證據或說明,不能單以票據作為債務人與相對人間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之證明,難認其與債務人間確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故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其債權應予以剔除。 (五)債權人杰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部分,因已提出債權憑證、本票、借據等資料為借款債權證明文件(見本院第31至32頁、164 至173 頁),並陳報債務人並未清償,債務人亦未提出清償證明文件,債務人及債權人洪建全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又本件債權人洪建全聲請選任自己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查本件為更生案件非清算案件,債務人之更生方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至67條規定,應由法院決定是否認可或轉清算程序,無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必要,是債權人洪建全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