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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3 日

  • 被告
    林文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4號 債 務 人 林文玲 代 理 人 陳湘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林文玲所有如附表編號1、2之清算財團財產,以「選任管理人予以變價,以新臺幣50,000元為第一次底價,拍賣次數為五次,再行拍賣酌減數額不得逾前次拍賣底價百分之20。拍賣程序終結未為拍定者,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 拍定價額扣除優先債權及財團費用等必要費用後,按本件清算程序中之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裁定自民國109年11月16日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3 頁)。另債務人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5人,卷附本院110年9月11日公告之更正 債權表可參(見本院卷第111至113頁)。次查,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名下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卷附本院110年10月14日公告之資產表為憑(見本院卷第155頁)。三、又債務人所有如附表編號1、2所列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具一定之經濟價值,為保障債務人利益及減省財團費用之支出,本件參酌債務人之購入價格為底價,定系爭不動產之底價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0,000 元進行本件變賣, 同時為保障債權人受償權益,宜將拍賣次數略多於強制執行法所定不動產拍賣次數,始得認有變價不易之虞。是將拍賣次數訂定為5 次,如拍賣5次均未拍定,則足認系爭不動產 確實變價不易,為免程序浪費,系爭不動產即應予返還債務人。 四、復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本院並已將債務人提出之書面作成資產表,於110年11月10日 公告資產表予各債權人知悉,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現值 縣 市 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萬里區 下萬里加投段 員潭子小段 270-6 668 20000分之1 1,000元 靈骨塔位︰ 編 號 名 稱 產 品 類 別 證 照 字 號 現 值 (新台幣) 2 金山陵 萬壽山園區 金剛舍利寶塔骨灰座塔位一座 省府(72)府設三字第33382號 北縣府(72)北府社一字第252532號 49,000元 權狀編號: 0000000 樓別:西貳樓第十一排第五層。 附註 1、使用地類別:殯葬用地。 2、使用現況:現無人使用。 3、本件過戶移轉時,據長佑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子勇陳報拍定人應繳交管理費3萬元及過戶手續費1,000元,園區服務單位:新北市○○區○○村0000 號,電話(00)0000-0000。應買人於拍賣前請查明位置及過戶費用是否變更。 4.原出售之長佑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稱現經營者為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地址:新北市○○區○○里○○○0000號、通訊地址:新北市○○區○○街000號,電話000000-0000),應買人應自行向其查明塔位位置及相關過戶手續、費用,確認得進行過戶後再行應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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