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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2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25號

聲請人
楊美玲
相對人
凱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梅聖竹
債務人
梅聖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中之附表關於「士林區」之記載,應更正為「北投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而上述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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