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7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77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蔡俊生
代理人
陳啟嘉
相對人
陳華鈴
債務人
歐德名店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歐德名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歐德名店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歐德名店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歐德名店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而上述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