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39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92號
- 聲請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相對人
- 張文華
- 相對人
- 陳月鶴
- 債務人
- 米蘿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嘉恕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於⑴民國95年8 月11日,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288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限自95年8 月11日起135 年8 月1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5年8 月14日登記在案。嗣於103 年9 月9 日、105 年9 月1 日變更權利內容為擔保債權總金額為1,560 萬元、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 年8 月10日,於105 年9 月1 日登記在案。⑵民國108 年1 月30日,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204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8 年1 月2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8 年1 月31日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108 年2 月1 日、108 年11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合計1,470 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授信合約書、動用申請書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拒絕承兌或付款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僅繳息至109 年7 月28日及109 年8 月1 日,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授信合約書、動用申請書、查詢放款主檔資料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