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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42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422號

聲請人
信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適民
相對人
張瑞芬
債務人
餘聯企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翁宗寶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1/2,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及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自己及債務人餘聯企業有限公司、翁宗寶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0年10月2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8年10月30日向伊借款7,200,000元,並約定109年11月1日償還。詎相對人及債務人屆期未償還,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餘聯企業有限公司109年11月1日簽發之621,000元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各1件、本票1件、授權書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務人逾期未陳述,相對人僅稱兩造業已協商延期清償事宜,不應准許拍賣云云,惟聲請人表示兩造並未達成延期清償協議,而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就聲請人提出之621,000元支票部分,堪認已屆清償期,而聲請人提出之本票上未載到期日,聲請人亦未表明該本票之提示日為何時(聲請人所稱之到期日為支票提示日,然本票上無記載到期日),然聲請人提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部分,業足證明餘聯企業有限公司有積欠抵押債務,且屆期仍未清償,因此,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仍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備    考  │
│  ├───┬────┬────┬────┬────────┤  ├──────┤權利範圍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
│1│臺北市│士林區  │  芝山  │  二    │  528           │  │   1,095    │292/10000 │          │
│  │      │        │        │        │                │  │            │          │          │
├─┴───┴────┴────┴────┴────────┴─┴──────┴─────┴─────┤
│建物︰                                                                                              │
├─┬───┬──────┬───────┬──────┬─────────────┬──┬─────┤
│編│ 建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考│
│  │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          │
├─┼───┼──────┼───────┼──────┼───────┼─────┼──┼─────┤
│1│23564 │臺北市士林區│芝山段二小段  │鋼筋混凝土造│10層:120.73  │陽臺:16.50│全部│共有部分:│
│  │      │忠誠路一段60│528地號       │層數:13層   │電梯樓梯間:23│花台:11.33│    │芝山段二小│
│  │      │號10樓      │              │層次:10層   │.63           │雨遮:4.10 │    │段23581建 │
│  │      │            │              │            │合計:144.36  │          │    │號(權利範│
│  │      │            │              │            │              │          │    │圍:557/10│
│  │      │            │              │            │              │          │    │000)     │
│  │      │            │              │            │              │          │    │芝山段二小│
│  │      │            │              │            │              │          │    │段23582建 │
│  │      │            │              │            │              │          │    │號(權利範│
│  │      │            │              │            │              │          │    │圍:277/10│
│  │      │            │              │            │              │          │    │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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