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玲玲

  • 原告
    張麗華
  • 被告
    絹川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438號聲 請 人 張麗華 相 對 人 絹川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玲玲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9 年11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包括借款請求權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9 年11月9 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開立支票向伊借款 2,004 萬元、2,000 萬元,詎相對人於逾期未依約還款而遭退票,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