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吳政鴻 相 對 人 穗月地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宏 債 務 人 琉金穗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4 年1 月7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穗月地產實業有限公司及債務人琉金穗月股份有限公司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2,35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 年1 月5 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於106年1月17日向聲請人借用1,400 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債務人自108 年12月23日即未為清償,尚欠本金1,050 萬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授信合約書、帳務明細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現存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