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209號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正典貿易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陳願云即陳月卿即張陳月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正典貿易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陳願云即陳月卿即張陳月卿(民國五十二年九月二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本院一百零九年度司票字第二二零九號本票裁定事件,為相對人即債務人正典貿易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司法事務官辦理之事項,如有上開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得由司法事務官選任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 照)。 二、經查,相對人即債務人正典貿易有限公司之唯一董事張博文業於民國109年2月21日死亡,有相對人即債務人正典貿易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張博文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堪認相對人即債務人正典貿易有限公司現無法定代理人得為相對人即債務人正典貿易有限公司為訴訟行為。是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即債務人正典貿易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相符,應予准許。次查,本院審酌陳願云即陳月卿即張陳月卿為原法定代理人之前配偶,且為正典貿易有限公司之股東,是陳願云即陳月卿即張陳月卿就相對人即債務人正典貿易有限公司之經營及業務情形,應有相當程度之瞭解,而能保障相對人即債務人正典貿易有限公司於訴訟中之權益,故由陳願云即陳月卿即張陳月卿擔任相對人即債務人正典貿易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