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39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984號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芳榮即金詮順工程行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張芳榮即金詮順工程行所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張芳榮即金詮順工程行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顯示已於民國109 年3 月14日死亡,依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