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5號聲 請 人 元滋品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相淇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劉相淇簽發票號TH3848309 之本票1 紙。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相對人劉相淇簽發票號TH3848309 之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 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是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