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74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46號
- 聲請人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相對人
- 君紳開發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列二人
- 之法定代理 湯念國
- 相對人
- 謝美羚
- ○ 0號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7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109 年度司票字第746 號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號│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1 │108年5月6日 │9,350,000元 │9,302,882元 │109年1月15日 │109年1月15日 │├─┼─────────┼─────────┼─────────┼───────────┼───────────┤│2 │108年6月17日 │8,400,000元 │8,360,241元 │109年1月15日 │109年1月15日 │├─┼─────────┼─────────┼─────────┼───────────┼───────────┤│3 │108年6月17日 │8,350,000元 │8,315,980元 │109年1月15日 │109年1月15日 │├─┼─────────┼─────────┼─────────┼───────────┼───────────┤│4 │108年6月17日 │8,400,000元 │8,358,033元 │109年1月15日 │109年1月15日 │├─┼─────────┼─────────┼─────────┼───────────┼───────────┤│5 │108年6月17日 │8,400,000元 │8,358,033元 │109年1月15日 │109年1月15日 │├─┼─────────┼─────────┼─────────┼───────────┼───────────┤│6 │108年6月17日 │8,400,000元 │8,358,033元 │109年1月15日 │109年1月15日 │├─┼─────────┼─────────┼─────────┼───────────┼───────────┤│7 │107年11月26日 │12,220,800元 │11,515,200元 │109年1月15日 │109年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