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9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959號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楊富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魏立民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簡繁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又處理家事事件支出費用者,法院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1 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4 項第9 款、第74條、第97條分別定明文規定。又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 項規定,同法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魏立民之債權人,惟被繼承人於民國106 年3 月6 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死亡,為維護聲請人之權益,爰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魏立民之遺產管理人,惟被繼承人之積極財產僅有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股利新臺幣40元),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茲審酌被繼承人之積極財產不豐,又有訴訟之需求,為避免遺產管理人無法就被繼承人遺產獲取相當報酬,本院於109 年9 月4 日函請聲請人於通知送達次日起10日內預納遺產管理人報酬新臺幣60,000元,前開通知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復於同年11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憑,惟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聲請人既未先行預納遺產管理人報酬,依前揭規定,本院自得拒絕核准本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