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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73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73號

聲請人
台灣新衛星信息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紹淵
代理人
郭凌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商箭橋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12號假扣押裁定,供擔保新臺幣136萬元,經本院102年度存字第130號提存在案,並聲請對相對人為假扣押執行,前開假扣押執行程序業已撤回,聲請人並已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狀未載明相對人公司名稱、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等,且聲請人代理人郭凌豪律師並未提出委任狀,聲請狀狀尾亦僅有郭凌豪律師之印文。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7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郭凌豪律師之委任狀,及於聲請狀補列相對人公司名稱、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該補正通知已於109年5月4日送達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之程式尚有欠缺,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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