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08號聲 請 人 第一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彥廷 相 對 人 林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關於「本院108年存字第號提存事件」之 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8年度存字第318號提存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