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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208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08號

聲請人
第一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彥廷
相對人
林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關於「本院108年存字第號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8年度存字第318號提存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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