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222號

第三人聲請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22號

聲請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胡忠興
相對人
閎邦化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陳怡榮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閎邦化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完結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零九年度司司字第九十五號清算完結事件之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閎邦化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已多次催告相對人繳納積欠之電費,惟相對人於清算程序中並未通知伊陳報債權,即於民國108年12月16日向本院聲請清算完結,似已侵害伊權利,伊有閱覽相對人之清算完結卷宗,以查明相關事實之必要,爰聲請本院准予閱覽本件清算完結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繳費憑證影本為據,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就本件清算完結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則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即屬相符,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